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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成考网 湖北成考 2020-12-26 15:13 交流群+

【摘要】以下是 武汉理工大学成教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

以下是武汉理工大学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武汉理工大学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我校网络教育、函授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的高起专、专升本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武汉理工大学录取的网络教育、函授教育新生,须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请假,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批准,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到所属学习中心(函授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网络教育、函授教育高起专、专升本学生学制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指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指培养计划中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培养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高起专学生需修读总学分不低于85学分,专升本学生需修读总学分不低于90学分。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主要环节包含在线学习(含自学、点播课件)、课程实验、课程设计、集中面授(或网上直播)、网上答疑、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等,学生按规定认真完成各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期末考试全部使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系统,考试过程全程监控。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纪、舞弊等考试违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应认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并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各环节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启动下学期的选课工作,新生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本学期选课,具体选课时间及安排以学院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退选或调整选课。无特殊原因未参加选课,视为本人自动放弃选课。
 
第十五条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学生每学年选课总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已修读同一学历层次、同一门课程,成绩合格;
 
(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一层次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合格;
 
(三)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英语学位考试、通过大学英语、日语、俄语等级考试4级及以上、通过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或以上,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四)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级及以上,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五)学生已获得与修读专业相近的省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课程考试,可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目前从事的工作与修读专业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除实践类课程过程考核,直接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八条培养计划中的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能免修。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相关证明,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总学分的30%。
 
第十九条凡需重修的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备案,根据学校的选课安排,完成重修课程选课、修读。
 
第七章课程考 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试由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考试相结合,期末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机考闭卷、网上机考开卷、网上机考闭卷和开卷相结合或集中笔试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查可采取过程评价与大作业、撰写调研报告、论文、设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和记载。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90-100,优秀; 80-89, 良好; 70-79,中等; 60-69, 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 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百分制换算为二级制: 60-100, 合格; 60分以下,不合格。二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合格, 80分;不合格,50 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总评成绩由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即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课程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x 60%+平时成绩x40%。总评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平时成绩由学生完成网上作业、课件点播、网上互动交流、实验操作的规范性、实习日志等学习过程评价成绩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平时成绩得分达到平时总成绩的60%, 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需重修。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缓考原则上随该门课程补考进行。申请缓考的学生在课程考试前平时成绩可累加。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需重修。
 
第二十六条未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没有获得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和期末考试违纪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七条考试违规需 重修的学生,按规定应完成重修课程各环节学习任务,取得课程平时成绩,获得考试资格方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其余重修的考生,原修读该课程平时成绩有效,重修期间平时成绩可累加。
 
第二十八条课程总评成绩合格的学生根据本人情况, 可再次申请重考,重考次数不超过2次,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实际成绩记载,按60分统计学生在校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九条免修课程的成绩认定:
 
(一)已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通过自学考试的课程成绩,经审核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符合英语、日语、俄语、计算机基础免修条件的, 《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成绩均按75分记载;
 
(四)获得省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课程考试,经审核,相关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或折算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在期末考试月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布。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 在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学校收到复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复查结果,复查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如实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学生学习成绩有效期7年。对于补考、缓考、重修、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成绩栏标注“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字样。
 
第八章转学、 转专业和转学习中心(函授站)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二)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转学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转出的:本人向所属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向拟转入学校送达商议函,转入学校同意后发接收函通知本校,可以转出。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申请转入的: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学生向拟转入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学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湖北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年6月份或12月份申请。学校将按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学生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一经批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能适应工作需要,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需要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的;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有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学习中心(函授站)申请。
 
(一)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不在原有省份工作的;(二)因生活居住地搬迁,不在原有省份生活的;
 
(三)转学习中心(函授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
 
(出)学习中心(函授站)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确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需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因病重或其他原因可连续休学,连续休学的须办理连续休学手续,累计休学年限不能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需由本人向学习中心( 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 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报学院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注册学籍后每学期取得本专业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对在籍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对应予以学业警示学生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以退学:
 
(一)不按时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不可抗力除外) ;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因病因伤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向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送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对于拟退学学生,学校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由所属学习中心(函授站)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在学校和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毕业、 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网络专升本学生除上述条件外,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习年限已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取得毕业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
 
(二)学习年限已满,学业虽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学习年限未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进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毕业生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图像采集等电子注册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初审,湖北省教育厅复审通过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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