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到复习备考民法时,由于民法中知识点、条文较多,复习时要记住知识“点”,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面”。因为记住教材“面”不太现实,而且还会占去考生大量的时间。所以民法科目的复习没有捷径,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学习,不盲目死记硬背才能取得好成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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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大家一起来练习一下吧。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c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d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e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f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g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h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4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 2书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6意思表示的分类:
a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c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d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b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c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9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10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1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1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条件的特点: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c须为合法的事实
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e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5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16条件的分类:
a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b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18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19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c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g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a不得履行b 返还财产c 赔偿损失d 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2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24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a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25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2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a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无权处分行为
d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